外商企业变更、注销

变更经营范围:(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移至外埠的:步骤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本市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步骤2、本市登记机关向迁入地发出《企业迁移商洽函》,征求迁入地登记机关意见。步骤3、本市登记机关根据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提交的决议、税务机关、海关的完税证明等文件收缴营业执照,并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步骤4、本市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持《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外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移至本市的:步骤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向本市登记机关提交迁出地登记机关征求意见函件及该企业登记档案复印件,本市登记机关审查后同意迁入的,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企业申请人可同时领取登记表格、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等事宜。步骤2、申请人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至外埠登记机关,外埠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本市登记机关。步骤3、本市登记机关接收档案后,向企业出具《接收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企业申请人应提交本市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提请注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清算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公开发行的报纸注销公告的报样(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注销申请);
7、清算组成员《备案证明》;
8、《指定(委托)书》;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请注意: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通知。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不能提交相关决议或决定的,应提交特别清算委员会的决议并对无法形成决议或决定作出说明);
3、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的对企业资产的清算审计报告;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注销公告的报样;
6、清算组成员《备案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
修改章程:(1)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2)审批机关的批复(变更投资总额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4)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董事、总经理、监事:(1)填妥《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中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表;(2)董事会决议(变更董事、监事应提交原董事、监事的免职文件。如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人数发生变化,应提交批准机关的批复及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3)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设立分支机构的:(1)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加盖公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支机构名称变更的:(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分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3)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支机构已注销的:(1)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2)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清算组备案:(1)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或决定;(2)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权质押:(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2)董事会及其它投资者同意将股权质押的决议;(3)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4)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解除股权质押:(1)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解除质押协议;(2)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境外股东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2)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亦应办理备案登记)。
以下两项仅限2005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转移:(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指定(委托)书》;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全体股东或董事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1、《指定(委托)书》;2、《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3、原营业执照副本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