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认定

软件企业认定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报人须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依据《软件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十三条)
     1.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 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 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如技术开发合同、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
    标准: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即时
    二、初审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以下2-10条标准依据《软件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十二条);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3.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4.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7.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8.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9.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10.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3个工作日
    五、会签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公告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公告经审定通过的软件产品登记名单。
    2.公告内容完整、正确、有效。
    时限:2个工作日
    七、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公告经会签批准的软件企业认定名单。 
    2.公告内容完整、正确、有效。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软件企业年审:
  软件企业的年审每年一次,时间是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具体开始和结束时间会在北京软件行业协会网上公告。
  软件企业年审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软件企业年审申报表二份(网上审核通过后请打印并盖章);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二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4)上一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各二份,加盖财务章或公章;
  (5)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软件开发合同等复印件各二份;
  (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份;
  (7)提供占全年总收入35%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清单二份(列出的清单中自产软件销售金额要占到软件销售总金额的50%以上),并根据网上回复信息提供二份指定的三至四张自产软件发票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加盖财务章;
  (8)上一年度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帐页最后一页复印件二份,加盖财务章; 
  (9)大专以上人员的名单二份,加盖人事章或公章;
  (10)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