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代表机构登记注册

外商代表机构登记注册 
 
(一)执法内容及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应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办事)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
  1、名称预先登记,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为10日);
  2、开业、变更、延期、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为30日):
(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②中外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③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组建企业申请报告及当地区县政府的书面答复);
    ④登记注册委托书;
    ⑤经营项目属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或涉及行业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2、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②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③投资者资格证明(中方的应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④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⑤《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
    ⑥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⑦住所和生产场地证明(场地表、房产证、租赁协议);
    ⑧名称登记申请表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⑨登记注册委托书;
    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3、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②原登记主管同意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核准通知函》;
    ③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当地登记机关印章);
    ④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合同、章程;
    ⑤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派书及其身份证影印件;
    ⑥隶属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办事机构可免交);
    ⑦分支机构场地使用证明(租期应一年以上);
    ⑧隶属企业的验资报告;
    ⑨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加盖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公章);
    ⑩登记注册委托书;
    ⑾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4、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委托书》、《营业执照》正、
    副本外,根据不同的变更项目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①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名称登记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印章.
    ②变更住所,应提交董事会决议、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③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④变更企业类别,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⑤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身份
     证或护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⑥股权转让,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和银行资证明,
     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⑦变更经营期限,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验资报告。
    ⑧增设分支(办事)机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
    ⑨在境外设立分支(办事)机构,审批机关批准后,企业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⑩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个性协议,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增加的项目涉及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还需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⑾减少注册资本,应提交在省市级以上的报纸至少公告三次的有关证明,董事会签署的申请书(包括减资理由、
     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及减资后不会侵犯人利益的承诺),资产负债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报告,董事会
     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董事会决议;
    ③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④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⑤《营业执照》正、副本;
    ⑥公司印章及印模;
    ⑦《登记注册委托书》;
    ⑧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6、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③税务完税证明(办事机构免交);
    ④《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公章;
    ⑤《登记注册委托书》;
    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7、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执照副本延期或换发正本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②验资报告;
    ③执照副本(加盖企业所在区县工商局企监科“注册资本已缴付情况已记录”的印章);
    ④北京市经贸委的批复(按期缴资的可免交);
    ⑤《登记注册委托书》;
    ⑥年检合格证明;
    ⑦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8、申请外商投资企业丢照补发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②登报声明的报样;
    ③年检合格证明;
    ④《登记注册委托书》;
    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9、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国务院有委、部、局或北京市经贸委颁发的有效期以内(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的《批准证书》正本;
    ②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
     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驻在地点、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③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饿注册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影印件,其中香港的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
     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的有效期以内的税务登记证;
    ④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影印件及中文译件;
    ⑤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及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各代表的简历(附各位代表的照片两
     张),由国内中国公民担任代表的,应同时提交派遣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⑥外籍代表或取得国外永久或长期居留权的中国籍代表,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及护照影印件;
    ⑦租期在一年以上的办事场所的租赁协议(附场所使用证明表);
    ⑧金融保险业除提交以上文件、证件外,还应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名单;
    ⑨登记注册委托书;
    ⑩代表情况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10、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延期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在驻在期内必须每年办理一次延期登记。各办事处必须于《登记证》有效期30日内向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期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①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申请书;
    ②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登记年度的业务活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与中国各有关单位业务联络情 
     况,通过联络,总部与中国有关单位有无成交及成交额情况,机构人员状况(即代表与雇员的姓名、职务、派
     遣单位),是否存在以办事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和未经登记私聘雇员等方面的问题;
    ③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④场地使用证明表(表上加盖出租单位公章及出租方负责人签字)。
11、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金融机构为六年),期满需继续常驻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
    准后30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①原批准机关的《延期批准证书》正本;
    ②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③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④业务往来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⑤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报告(报告内容与《登记证》延期时相同);
    ⑥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场地使用证明表);
    ⑦《登记证》和《代表证》。 
12、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
    ①地址变更,应提交首席代表签署加盖办事处印章的变更地址申请书,租期一年以上的新的办公场所租赁协议
    (附场所使用证明),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在同一饭店内改换办公房间,可不办理变更登记,但应在改换一周内书面向登记机关备案。
    ②代表变更,应提交原批准机关外事部门的批准文件(一般代表升任首席代表的可以免交),企业董事长或总经
     理签署的变更代表的申请书,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凡属接替原代表的,应说明原
     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新任代表的简历、照片及护照、身份证影印件,变更代表应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证》
     、变更首席代表的应同时交回《登记证》。
     减少一般代表的,可不办理变更登记,但应提交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对该代表的免职书,交回《代表
     证》;
    ③名称变更,应提交原批准机关的变更批准证书,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
     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的合法证明影印件,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及公章;
    ④变更业务范围,应提交原批准机关的变更批准证书,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申请书,收缴《登记证》;
13、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内容包括:注销原因、债权债务及税务的处理情况,是否有了未了事
     宜及继续承担清理责任的承诺:
    ②原中方承办(担保)单位同意注销的证明;
    ③在京税务、海关部门出具的税务清理完结的证明;
    ④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及公章;
    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14、申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补证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①提交由首席代表签署的加盖办事处印章的补证申请书;
    ②登报声明的报样;
    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15、申请北京市外国驻京代表机构雇员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2)外事服务单位的雇员派遣书;
    (3)雇员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4)雇员登记表及相片;
    (5)身份证复印件、外地公民还需提交市公安局核发的«暂住证»; 
注:
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经批准的外事服务单位有:
北京市外 国企业服务总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中国四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北京外航服务公司(仅限向外国航空公司北京代表处派遣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