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登记

市场登记 
 
(一)执法内容及期限
  依照《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办理市场登记,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在下列期限内办理完毕。
  1、各类市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各类市场年度检验(每年1月1日4月30日止),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市场开办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兴建市场的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市场组织章程;
  (2)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区、县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3)房屋、土地权属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占地审批文件或者场地使用证明;
  (4)标明市场方位和设施分布的平面图;
  (5)消防部门的审批证明;
  (6)联合兴建市场的联建各方共同签署的书面合同,委托其中一方申请市场登记注册的应提交委托书;
  (7)市场建设投资证明;
  (8)市场负责人的任用证明和身份证明;如为外埠人员,应提交有效期满一年的暂住证复印件;
  (9)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证明材料。

2、申请市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变更市场登记申请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
    -变更市场负责人的,应提交原市场负责人的免职书,现市场负责人的任职书。
    -变更上市商品范围的,凡涉及专项审批的商品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申请市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市场注册申请表
  (2)市场的上级单位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市场债权、债务清理证明;
  (4)原《市场登记证》;
  (5)原市场全部印章;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4、申请超出经营范围一次性销售物品审批,应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3)一次性销售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进价和进货时间等书面说明;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5、申请超出经营范围一次性销售机动车审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申请一次性销售机动车审批登记;
  (4)机动车的品种、型号、数量以及发动机和底盘号码;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6、申请市场年检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市场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2)市场管理费、设施租赁费等收支状况报告书及证明文件;
  (3)市场更新改造或建设投资情况报告及证明文件;
  (4)《市场登记证》。